11月13日消息,在港上市的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信科龙,股份代码:00921)昨日发布公告称,因顾雏军及其控制的格林柯尔系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科龙诉顾雏军案”的受理费,没有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顾雏军及其他被告人自动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在今年的3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科龙诉顾雏军案”的7宗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被判向海信科龙赔1.72亿元,随后顾雏军及其他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了上诉。
附公告全文
本公告乃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1)条之规定作出。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08 年3月31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第181号、第182号、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爲2008年4月2日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由于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了上诉。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号、第318号、第319号、第20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後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公司认爲,在目前情况及本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幷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幷无实质性的差异。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8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9号;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6号;
买卖本公司H股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H 股于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时正起暂停买卖,待本公司发出有关股价敏感资料之公告。
本公司已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接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同意本公司H 股恢复买卖的函件,惟须在本公司H 股恢复买卖前达致其函件所载的条件幷令联交所满意。有关条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刊发的公告。本公司已经聘请一家独立的专业公司就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复核。